新劳动法实施后合同期满补偿金的问题
我在单位做了5年了,我们的合同是每年签一次的,最近一次签订的合同是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今年公司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可能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这种情况要怎么赔偿?
1.如果到期时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要解除合同,是否只赔偿1个半月的工资【即从2008年1月1日起算工作年限,根据劳动法第47条】?那么我2008年以前的4年工作年限就不赔偿了?
2.如果是不到期解除合同,公司按照 【2008年前工作年限+2008年签订的1年又2个月的工作期限】 来赔偿的话,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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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2月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约的,应当给你1。5个月经济补偿金。2、合同未到期,公司解除合同的,你至少可以主张6个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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