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的时效,及其他
2007年8月份,我父亲因胰腺癌进入我市市立医院治疗。2007年8月13日做完切除胰腺的手术后第二天,出现术后大出血的情况,不得已第二次手术进行血管的缝合,术后身体一直非常虚弱。因身体条件受两次手术的影响,一直不能进行下一步的放射治疗,后来病情发生变化,癌细胞发生扩散,直至今年9月份去世。
我通过咨询认为,医院在第一次手术中存在过错或过失,现在想追究医院的责任。
请问:
1、时效是否有问题,时效从07年手术失败起算还是08年父亲病逝起算?
2、这种案子是通过医疗事故的申请还是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解决,那种方式更好?
3、如果是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我方应收集那些证据,来证明医院的过错?
在线等候律师的回复,多谢!盼望留下联系方式,好与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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