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异议的问题
请教各位律师一个程序上的问题,A委托B做一项工程,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B又将工程的最重要的部分交给C,B与C签订合同.现在A给B结了工程款,B没给C结工程款,C将A和B同时列为被告,要求偿付工程款.
做为A,与C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那么A接到诉状后是否要先提异议?还是直接在应诉答辩状中进行抗辩?我查了民事诉讼法,有关于诉讼管辖权的异议规定,没有关于诉讼主体的异议规定.应该怎样处理?如果应以异议书的形式提异议而未提却以答辩状的形式进行抗辩,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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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应诉,在答辩中提出抗辩理由。如果不出庭,说明你放弃对方提供证据的质证及辨论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有司法解释,在某些情况下,发包人应和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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