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异议的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4-06 19:01:48 阅读:4794
请教各位律师一个程序上的问题,A委托B做一项工程,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B又将工程的最重要的部分交给C,B与C签订合同.现在A给B结了工程款,B没给C结工程款,C将A和B同时列为被告,要求偿付工程款. 做为A,与C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那么A接到诉状后是否要先提异议?还是直接在应诉答辩状中进行抗辩?我查了民事诉讼法,有关于诉讼管辖权的异议规定,没有关于诉讼主体的异议规定.应该怎样处理?如果应以异议书的形式提异议而未提却以答辩状的形式进行抗辩,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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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酷的飞机

落寞的红牛

2026-04-06 19:01:48

  你应应诉,在答辩中提出抗辩理由。如果不出庭,说明你放弃对方提供证据的质证及辨论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有司法解释,在某些情况下,发包人应和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甜甜的小蝴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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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6 19:01:48

    你应应诉,在答辩中提出抗辩理由。如果不出庭,说明你放弃对方提供证据的质证及辨论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有司法解释,在某些情况下,发包人应和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 含蓄的老虎
    回复
    2026-04-06 19:01:48

    应当积极应诉,因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索要拖欠的工程款,可以将违法分包人和非法转包人以及发包人列为被告,发包人在未偿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若是你已经把全部的工程款支付给B,你不会承担责任,相反的话,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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