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补偿费的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4-04 20:39:03 阅读:1751
我们是中建三局的职工,几年前我单位的孙桥中川修建了几幢砖混结构的楼房,职工都没有取得房产证。由于中川地区市政建设需要,该地皮被征用。日前,本单位下了一个通知,要求职工搬迁,只退回了我们交的住房押金10000元、装修费共4000元,再补偿了2000元的零星装修和搬家费用。 但是,据了解,政府补偿了单位每平方米600元。 我们认为:单位这样做缺乏公平合理的依据,1999年底入住时,大家都进行了装修,花的钱何止这点? 请问:单位这样说有何法律依据?我们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史宝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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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伤的背包

瘦瘦的萝莉

2026-04-04 20:39:03

你好! 你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的,主张自己应分的的补偿费。

最新回答共有7条回答

  • 花痴的大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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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20:39:03

    你好! 你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的,主张自己应分的的补偿费。

  • 懵懂的水蜜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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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20:39:03

    要看房屋是以什么性质给你们用的,可以要求单位对你们进行安置

  • 激昂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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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20:39:03

    关键看这个房子当初是卖给你们还是租给你们的。

  • 正直的芹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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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20:39:03

    应该要求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包括提供安置房等

  • 自觉的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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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20:39:03

    首先应当保障你们的居住权。应该安排那么到新的住处。

  • 活泼的白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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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20:39:03

    应当给予适当安排。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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