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补缴养老保险合法吗
我是河北省玉田县的一名小学教师,1992年开始教书(学校不是私立小学)开始是代课教师。1996县职业教育中心招生,我参加了考试,1998年学习期满后我成了学校(已经不是原来的学校了,但仍然在同一个乡镇)的合同制工人仍然从事教学工作,因此我从1998年开始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到了2009年1月份,也就是现在,教育局通知我们要补缴1990年---1998年间当代课老师这一段时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500元,补缴500元的27%,也就是每月135元。当然,我1990年还没当代课老师,所以我要从1992年开始补缴,共72个月。我需要补缴9720元。如果补交了,这72个月算我的工龄。如果不交,这72个月就不算工龄了,工龄就要从1998年开始了。
请问河北省玉田县社保局这样的补缴方法合理吗?现在27% 都是我自己补缴,单位是否也应该按比例给我补缴吗?有人说代课阶段属临时工,国家无此阶段的相关养老保险政策。单位没有义务按比例缴纳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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