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这份鉴定合法吗
我被费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费检提供的证据是一份我的口供,而这份口供我根本就没说,这份口供称我收到过费国土部门下发的《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没有停止生产。,而是继续生产。这句话我在多次开庭时说过‘我从没说过’费检并没提供书证,再是《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通知书》,我及我的四位股东都没有收到过,下发给我股东高广嵩的通知是一个我们都不认识的叫王继秋的人签收的,下发给我股东孟祥杰的通知,孟只和他南矿的股东说了,并没有和我北矿的四位股东说,再是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鉴定结论,该结论是一份没有鉴定人签字的鉴定结论,综上请大家帮我出注主意,我怎样才能大打赢这份无罪官司,在这我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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