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担任法人造成的公司亏损及债权债务问题,是否必须由现任法人全部承担
一家有限公司已运行半年有余,最近因公司不景气,执行董事作了更换,而经理未作变化,则将法人一职辞去,由执行董事担任。但现任执行董事有些担心,公司以前的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是否都必须由现任法人执行董事来全部承担?而原先担任法人的经理是否则可以把任何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原任和现任法人私下签定的债权债务的归属问题的协议书,是否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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