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时效的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如何补救
2007年8月份,我父亲因胰腺癌进入我市市立医院治疗。做完切除肿瘤的手术后第二天,出现术后大出血的情况,不得已又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术后身体一直非常虚弱。因身体条件受两次手术的影响,一直不能进行下一步的放射治疗,后来病情发生变化,直至今年9月份去世。
我现在向追究医院的责任,有下列问题需要咨询:
1、医疗事故的申请是否过期,?我市卫生局说过时效了。
2、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是否能诉?有人说这种诉讼的时效也是1年,
3、如果上述两种方式都不行,那我如何维权?
最佳回答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你的申请时效已过。
2、你同样不能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首先这也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其次,医疗事故本身就是人身损害的一种具体情形,但医疗事故适用特别法。
3、最后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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