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进户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6-05 21:30:29 阅读:8024
我买的是期房,2007中旬买的,今年签的合同,进户日期为2008年10月份。因为开发商原因,10月份未进户,现在开发商12月23日通知进户,要求31日前进户完成。否则将不与办理,如果过了期限进户,要收取滞纳金。开发商赔付了延期交工的损失。但开发商收取的进户费较高,物业收取小区公共部位的电费和小区二次供水费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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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强的鸵鸟

阳光的彩虹

2026-06-05 21:30:29

公共部位的电费与二次供水费收取合理。应当由所有业主按相应比例承担。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顺心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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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5 21:30:29

    公共部位的电费与二次供水费收取合理。应当由所有业主按相应比例承担。

  • 现代的小土豆
    回复
    2026-06-05 21:30:29

    由所有业主按相应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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