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债务纠纷

司法 时间:2026-04-02 20:37:09 阅读:3102
甲方:债主 乙方:借款人 2007年3月乙方因某原因向甲方提出借款20万元,借期1年 并承诺08年3月份还款24万元,如到期未能还款,即将名下一处房屋过户给甲方抵债。(有借据和证明人) 2008年3月 乙方因未能偿还债务,遂承诺甲方可去其名下房屋居住,并承诺过户。但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托过户时间,直到2008年11月份,甲方已入住该房屋半年,但乙方这个时候却说要还钱,并索回房屋。 请问 如果通过法律手段 甲方是否能得到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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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的花卷

任性的咖啡

2026-04-02 20:37:09

不能直接得到该房屋,除非双方重新达成以房还款协议。否则不能得到该房屋。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难过的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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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2 20:37:09

    不能直接得到该房屋,除非双方重新达成以房还款协议。否则不能得到该房屋。

  • 甜美的煎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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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2 20:37:09

    甲方不能直接获得该房屋,因为你们合同约定的是无效的。现在可以要求乙方偿还借款及利息。在此时你们如果达成关于以房子抵债是可以的。

  • 魁梧的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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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2 20:37:09

    甲方不能得到此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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