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以及强制加班
我在上海一家日企工作。
公司在员工手册上写明的劳动时间为每天8小时制,上班时间为8:30-17:50,
其中11:00-12:30就餐,但公司的实际就餐时间为11:30-12:30(因为到11:30公司会放午休的音乐)
我想咨询下:其上班时间如果加入就餐时间就是9个小时,已经超出法定的劳动时间8小时了。
劳动法里面的8小时是不是包括就餐的时间(未走出公司大门)?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强制员工加班并且无加班费。公司近期出了一个公告:每周40小时工作制,如工作时间不满的,领导有权安排其加班是无偿的。违犯3次以上做辞退处理。
而且公司请一天假就要扣除100多元,但员工手册上并无明确的请假考勤管理办法。
我想咨询一下: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合法?
如果以上都不合法,那我是否可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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