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今后各人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和其它一切收入)至2007年1月1日共向我借了九万多元
我和丈夫2001年1月10日复婚后,双方约定今后各人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和其它一切收入)归各人所有,各人债务自己负责。之后各支付几百元作为共同日常生活费用,从此丈夫每月向我借一千多元用并当时写了借条。他说借钱是还给别人的,至2007年1月1日共向我借了九万多元。现在我们已离了婚,我是否可向他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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