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没到期提前停止经营被起诉
本人于07年租了一个档口经营,因多方原因在租赁期未满就提前不做了,当时房东口头也表示了同意之后才走的,但当时没有留下房东的签字。走时我将所有的原有在公司我买的十几台电脑等东西留下,且也没有让房东退还押金,之后我另租了一个档口经营。现在房东突然去法院起诉我,说我违约并且已立案处理,其实从当时留下的东西和钱来算,我还已多付出了许多的损失才走的。现在想起来真是很冤,所以急着想咨询下,除了私了,我还有什么办法来证明我是他同意才搬走的啊,如果按正常程序,对我方有利和不利的地方有哪些?哦对了,原房东没有到相前部门办理过房屋出租等相关资料的且没有上交过租赁税。这个对我有用吗?急盼回复!!
最佳回答
那个没交税不影响你与他的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的收取,我觉得你应当收集对方收取押金的证据,另外,看对方能否证明租赁期限及租金标准,进而选择调取相关证明资料,同时尽可能的证明当时对方同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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