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的经济补偿年限

司法 时间:2026-04-04 18:35:21 阅读:3203
原公司对职工买断身份到2001年,新成立公司与职工签合同是从2004年至 2008年底,计五年,合同期满,因工资太低,不足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我也不想再续 签合同了. 按照劳动合同法.现在公司是应该给我1年? 5年? 还是7年(算上02年、03年 )的经济补偿?公司领导说2008年元月新合同法才实施,只能拿1个月的经济补偿, 是这样吗,我究竟能拿几个月的经济补偿? 谢谢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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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心的雨

耍酷的早晨

2026-04-04 18:35:21

应当给予五个月的补偿,而且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应当补足。 补偿见劳动部94年的规定。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快乐的砖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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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18:35:21

    应当给予五个月的补偿,而且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应当补足。补偿见劳动部94年的规定。

  • 文艺的白羊
    回复
    2026-04-04 18:35:21

    此前的工作年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也应该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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