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由于结婚前因怀孕3个月,因感情不合,男方提出离婚,并要求打掉孩子

司法 时间:2026-04-06 16:51:56 阅读:1351
本人由于结婚前因怀孕3个月,即与男朋友办理结婚。现孩子已5个月,因感情不合,男方提出离婚,并要求打掉孩子。本人也同意,但男朋友不愿对此进行补偿。如果提出诉讼能否得到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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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趣的鸭子

陶醉的茉莉

2026-04-06 16:51:56

可以 《婚姻法》规定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哭泣的悟空
    回复
    2026-04-06 16:51:56

    可以 《婚姻法》规定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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