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由于结婚前因怀孕3个月,因感情不合,男方提出离婚,并要求打掉孩子
本人由于结婚前因怀孕3个月,即与男朋友办理结婚。现孩子已5个月,因感情不合,男方提出离婚,并要求打掉孩子。本人也同意,但男朋友不愿对此进行补偿。如果提出诉讼能否得到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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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婚姻法》规定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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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6 16:51:56哭泣的悟空
回复可以 《婚姻法》规定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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