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于2008年4月17日签定劳动合同,从事货车司机工作,请问我应当怎么处理

司法 时间:2026-06-06 07:27:08 阅读:4743
我与公司于2008年4月17日签定劳动合同,从事货车司机工作,合同期为三年。但因与公司人员不合,于2008年9月4日不辞而别,支出与工资相等的钱款。公司要追究我的法律责任,请问我应当怎么处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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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6 07:27:08

你与公司签订有三年的劳动合同,你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辞而别,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你违约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你应该提起一个月书面通知你的单位,就可以走人,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建议你与单位进行协商,妥善处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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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熏的毛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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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6 07:27:08

    你与公司签订有三年的劳动合同,你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辞而别,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你违约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你应该提起一个月书面通知你的单位,就可以走人,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建议你与单位进行协商,妥善处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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