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8月20日至2008年8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至2008年12月10日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书,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赔偿我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

司法 时间:2026-06-05 18:50:00 阅读:4594
我于2007年8月20日至2008年8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得到续签通知,至2008年12月10日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书,现公司赔偿我1个半月工资,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赔偿我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

最佳回答

刻苦的小懒虫

犹豫的黄豆

2026-06-05 18:50:00

可以提出这个要求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开心的花瓣
    回复
    2026-06-05 18:50:00

    可以提出这个要求

  • 甜蜜的可乐
    回复
    2026-06-05 18:50:00

    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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