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没有提出重新鉴定,二审以鉴定结论程序违法,鉴定存在瑕疵,法院不应该采用
一 ,2005年7月8日,养鱼户吕艳伟,在使用了我代销的密山市黄波的渔药以后出现死鱼。于9月份起诉至穆棱市法院,于死鱼时隔半年之后的2006年1月份,与法院一起去黑龙江省渔业环境监测站检验死鱼原因。监测站在没有到现场勘验,没有对送检的样品进行科学检验,以及没有实验室化验的情况下,推断了鉴定结论,认为渔药是致使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因为7月份是盛夏季节,不能排除是缺氧或者使用方法不当死鱼。对于这样的鉴定结论,我提出疑义并要求鉴定部门出庭质证,法院传票要求他出庭,可是他却无故没有出庭。致使不能质证。 继续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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