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外派与经济补偿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4-02 16:48:08 阅读:3231
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04年将企业的一运营部门以入股形式与另外两家国有企业的运营部门共同组建了新的公司,并将该运营部门的员工(固定工)派出到新公司继续从事原来工作。但该集体企业、新公司均并未与这些派出的固定工重新变更合同或签订劳务协议。(实际待遇与新公司的同岗位员工基本相同) 〔199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11日):“14.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其外派行为合法。 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驳回了劳动者的诉求,认定该企业的用工形式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新文件优于旧文件”的原则,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为什么无视96年的复函 恳请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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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急的奇异果

自由的冰棍

2026-04-02 16:48:08

你要求的是什么?96至2004年的经济补偿金?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懵懂的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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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2 16:48:08

    你要求的是什么?96至2004年的经济补偿金?

  • 粗暴的菠萝
    回复
    2026-04-02 16:48:08

    你要求的是什么?96至2004年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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