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那原就业协议还有效吗
我们是2007年毕业的学生。毕业的时候我们与一家还处于筹备阶段的公司(以公司筹备处的名义招聘)签订了就业协议。协议上的用工单位一栏分成了两个小栏,其中用工主体是公司筹备处签章,上级主管部门是公司的一个股东(一家集团公司)签章。我们在公司工作三个月的试用期后与公司签订了正式的用工合同,用工单位是公司筹备处(签章),当时公司仍然没有注册。
现在,公司即将下马,人员面临分流。但由于我们公司一直没有注册,有人认为我们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请问,如果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我们原来的就业协议是否仍然有效?
如果就业协议有效,那么用工主体(协议的乙方)应该是公司筹备处还是股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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