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官司

司法 时间:2026-04-06 18:36:01 阅读:9792
我在2003年毕业后在一家私营的电脑公司工作,2005年年底离开这家公司。在此期间并未接到签合同的要求因此也没有签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我主要负责电脑对县里渠道的批发,但有一家以前一直合作很好的客户从我这领走了3台电脑。共计RMB:11610元,之后就没有还款给我们。后来经过我的多方努力,追回欠款5610元。还有6000元没有追回,但是公司老总要求我来全额赔偿损失。2005年年底我离开了公司并打了欠条。注明了欠钱的原因。直到现在也就是2008年12月份。我已经向原公司支付了2200元。还剩下3800元未支付。。原来的老总要起诉我。我想问问各位。我应当承担责任吗?假如承担。。应该承担多少?现在的劳动法有对这方面的明晰吗?麻烦各位了。。在此谢谢先!

最佳回答

凶狠的冬日

心灵美的蜜蜂

2026-04-06 18:36:01

江苏省金匮律师事务所虞晓锋律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你的这个问题我已经回答了,你可以好好的看看你的欠条,主要是时效问题。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冷酷的钢笔
    回复
    2026-04-06 18:36:01

    江苏省金匮律师事务所虞晓锋律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你的这个问题我已经回答了,你可以好好的看看你的欠条,主要是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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