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课时津贴和少量福利算成工资,事后单方约定对吗

司法 时间:2026-04-02 20:23:31 阅读:5460
我们是2004年9月参加开封公开教师考试,于05年1月录用后到一所学校,直到06年9月,领工资520元,10.11.12月每月520元,2007年1月工资按在编教师发放923元,中间20月没发工资.我们向教育局反映,后来反映到市长专线,2008.12.18日,学校会计找我们说,人事局给入编是2006年3月,2006.12月给学校每人拨每月474元,两年共11376元,拨时学校没通知你们,因为享有学校课时津贴,每月200多元,春节福利(比在编教师一半还少,学校发的碗竟算1000元),所以大差不差,没给你们算,现在一算,不应该补,我觉得学校做法不对,因为把津贴,正常教师一半福利算成工资, 1.当时没给我们商量,学校事后单方约定, 2.2007年又招考10名教师,拖欠6月,补工资就没扣除课时津贴,和少量福利.竟然同样情况同工不同酬. 3.在试用期发比在编教师少福利,说明已经当成试用期,现在上级拨的工资一分不发, 4.学校代课教师还有福利,对我们太刻薄了,当时给我们开会时说我们享有津贴,. 5.等于我们两年试用期,工龄补齐了,工资不补. 有没有适用期发少量福利,劳动津贴文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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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情的小海豚

呆萌的飞机

2026-04-02 20:23:31

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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