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认定及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你好,我是成都一家电脑公司的渠道销售人员,从08年4月进入公司至今已经8个月时间,公司没有和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养老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因为待遇问题我已经口头向公司提出辞职,作为弱势群体,我暂时扣留了11月所收到的货款6400元,但我要说明的是公司应该向我发放的11月工资和12月半月工资加上出差补助加起来共计2860元未领,除去应交回公司的货款,我实际所欠公司货款3560元,公司说我违反了挪用公款罪,如果不马上交回货款将告我挪用公款罪,我想请问根据以上的叙述我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另根据新劳动合同法所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并购买养老保险的应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之规定,我该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律师帮我解答一下,万分感谢,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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