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急切需要您的帮助!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两个孩子的母亲,1993年老公死亡,为抚养当时尚年幼的子女,1998年开始带孩子与石某共同生活,但未与其办理过正式结婚手续。1999年我与两个孩子的户口迁入石某家,目前孩子的身份证名字都随石姓。由于长期感情不和,2008年5月份我带两个孩子离开石某,来到上海生活和工作。
现请教如下:
1.我与石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我欲与之结束关系,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我欲将我母子三人的户口迁出石某家,改落户娘家(河南),是否可以?
3.我自愿放弃石某家的一切财产,只要我母子三人顺利离开,在此前提下,石某是否可以向我要求其所谓的“对两个孩子幼年时期共同抚养的补偿”?
热切盼望您的回复,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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