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说要把她当时留下的那份要回给兄弟
10几年前因为兄弟已经住进了单位分的房子,所以母亲 我 兄弟3人口头同意把房产估价成3万元并且平均分成3份,因当时我比较穷,所以母亲自愿把他那份留下给我用。兄弟那份6年后我补上了给他,他也没有任何异议。当时兄弟写了个收条(今收到大哥房屋补偿费1万元)。现如今房子已经另建成1处主房和一处偏房并且升值数倍。母亲说要把她当时留下的那份要回给兄弟。给不出10万元就要拿偏房抵债。可问题是主房和偏房的土地使用证我到有,而房产证我只办了主房的。10几年前因为家人都没有文化所以没写什么协议,那现在看来当时口头上把房产分成3份能算做是我们的 分家 吗?我是要按当时分掉家的1万元钱给母亲还是要拿现在的偏方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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