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这事故中承担责任吗
2008年12月17日下午17:45左右(晚饭后,夜自修前),兵房镇中女生24号宿舍(三楼)发生一起意外事故:903班女生袁晨晨在宿舍里觉得外面有风吹进,很冷,随手一关门,此时,该班同宿舍的女生刁沈情正好从外面用右手推门要进宿舍,由于门在关的方向上,致使右手推在了门蕊玻璃上,因“关”、“推”力的作用,使玻璃破碎,导致刁沈情同学右手腕负伤流血。事情发生后,宿舍管理员即刻向保卫主任黄新宇同志汇报,并在较短时间里送到兵房医院救治。
经医生初步检查、包扎、建议下,于18:25时用车急送掘港中医院检查。据医生诊断,该生右手腕有可能小动脉或韧带割伤,立即住院进行手术。现医治情况正在进一步了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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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金匮律师事务所虞晓锋律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关于应当承担多大责任,应由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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