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展期假借原但保人名签字的法律责任
各位大师好,我想在此向各位大师请教:借款人曾于2006年3月26号要求我为期在信用社贷款担保,说是只用几个月就归还.处于朋友的情谊就给他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了.12月份我问借款人,他说我担保的贷款早就归还了.2007年3月中旬他又提出来让我为其再担保借贷款,我没有同意.时间过去一年多的时间,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第五章 贷款的清偿与保全中规定,必须在贷款逾期7日内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送《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和《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的。因为我没有收到信用社《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以我也认为我为于海龙担保的贷款早就还清了。2008年的3月22号我接到信用社的通知后才知道,原来我于2006年担保的贷款并没出息有按期归还,而且此笔贷款于2007年3月又做了贷款展期,在原八个提供担保人之中,唯有我不知道,并且在展期担保签字上,是别人签的我的名.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还承担保证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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