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书面办理结果能否成为我要求补偿的依据

司法 时间:2026-04-04 20:58:23 阅读:7663
我的劳动合同2006年12月31日期满。我单位于2006年6月30日转制,我于2006年3月开始休产假。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通知我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办理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我于2007年末找到单位要求解决,单位无力解决,于是给我出具一个办理结果如下的书面证明:“单位于2006年6月转制,所有在岗和内退工人全部停发工资。合同制工人也在其中,该单位全体工人人养老保险于2001年11月份至今全部没有交纳,因为转制,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于2007年1月初上报局领导批准,就没有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告知。所欠工资、保费及各种费用,待转制后变卖资产后用所得资金一次性补偿。合同制工人与正式职工待遇一样。”时间是2008年1月3日。现在单位已变卖,但却只给我交纳养老保险费至2008年底,正式职工所有的工龄买断及失业金却没有我的, 请问:单位给我出具的办理结果能否成为我要求和正式职工一样待遇的依据,如果进行仲裁,我是否能够得到失业金补偿、生育医疗费报销和哺乳期一年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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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的书本

尊敬的大碗

2026-04-04 20:58:23

一、首先依据我国的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交纳各项保险福利。 二、你单位因转制,但其也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 三、单位应兑现书面证明中的待遇,除此之外劳动者也可以依法要求相关的福利保障(国家强制性的)。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积极的指甲油
    回复
    2026-04-04 20:58:23

    一、首先依据我国的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交纳各项保险福利。二、你单位因转制,但其也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三、单位应兑现书面证明中的待遇,除此之外劳动者也可以依法要求相关的福利保障(国家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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