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的不合理条款
今年年中我花费近十万(其中转让费就六万)租得一处单位的门面,现合同快到期,单位找我重签合同,但新合同却在原来的合同上新增了一条我不能接受的条款,即:甲方(出租方)在租凭期间,如因单位内部使用,造成门面无法继续出租,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承租方),一个月后有权终止合同,并不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这一条让我担忧,我的权利没有丝毫保障,甲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请问这个条款合理吗?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我该怎么办?还有,转让费在法律上有什么定义或者有什么可以保障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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