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动产质权的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4-02 17:06:00 阅读:4893
1.出质人的权利之一是对质物的处分权。就是比如甲把手表质押给乙,后又卖给丙,丙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同时取得手表上的负担。那手表还是在乙的占有之下吗?丙的所有权取得是基于什么方式呢?感觉和任何一种交付的内容都不太符合。 2.甲把自己的牛质押给乙,乙就需要花费一定的草料费等费用。如果债务清偿了乙要把牛还给甲,甲是要向乙支付草料费等费用的是吧?那如果债务没清偿,乙实行质权取得优先受偿后,甲还需要支付草料费吗?我是觉得问题有点怪啦,不过乙把牛折价或变价卖掉取得的优先受偿只是基于甲未对乙债务履行呀,乙在牛身上花费的草料费就要自己承担了么? 3.动产质权的消灭,情形之一是因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而消灭,这里的丧失占有是仅指物理状态的还是有什么具体的情况?质物被别人盗窃质权还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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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恳的盼望

高兴的板凳

2026-04-02 17:06:00

1、手表还是在乙的占有之下,如果丙想完全获得所有权,必须还清质权人的债权。丙是基于买卖获得所有权。 2、乙方饲养牛的费用也应当由甲方负担,但如果双方协商或取得优先受偿权之后就得乙方自己承担。 3、可以想盗窃分子主张物的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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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乐的嚓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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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2 17:06:00

    1、手表还是在乙的占有之下,如果丙想完全获得所有权,必须还清质权人的债权。丙是基于买卖获得所有权。2、乙方饲养牛的费用也应当由甲方负担,但如果双方协商或取得优先受偿权之后就得乙方自己承担。3、可以想盗窃分子主张物的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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