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司法 时间:2026-04-06 17:13:51 阅读:8289
我与2005年5月25日进入公司工作,2005年11月1日签订为期3年的合同,本应2008年11月1日合同到期。而公司在2008年 9月28日下发《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及回执》,并没有规定签几年,我在回执里填的是同意续签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于2008年10月13日口头通知我办理工作交接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厂,并于10月27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其他离厂手续。我认为公司没有按照《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中的要求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待合同自然终止日办理离厂手续,工资开到合同自然终止日;公司确将工资开到10月25日,10月27日办理的离厂手续,应该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吗。

最佳回答

唠叨的楼房

热情的芝麻

2026-04-06 17:13:51

公司不与你续签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漂亮的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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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6 17:13:51

    公司不与你续签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含蓄的钢铁侠
    回复
    2026-04-06 17:13:51

    公司不与你续签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甜美的自行车
    回复
    2026-04-06 17:13:51

    是不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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