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拿到自己劳动所应该得的吗
我在绵阳市一个体育城里做收银工作,08年9月17日开始上班,试用了3天便开始实习,到10月的时候就转正。转正了之后就签了集体合同,但上面说的都是规章制度以及违反了之后这么扣钱。做了2个半月之后我觉得那里并不适合我。于是我于11月15申请辞职。12月1日正式离职。9号的时候老总叫我去领11月的工资。但是才750元。(我10月份的时候底工资是700加奖金总共1050)我向老总要个说法,老总说这是因为我只做了2个月,只能算是临时工,所以以每天25元给我算的工资。然后我就和老总在电话里争了下,后来老总说让我过2.天去他的办公室在谈。
但是我不是签了合同的吗?所以我想咨询下,如果再谈的时候我能拿回自己应该得到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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