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要簽訂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解除本合同,”請問這條規定有無保護到勞動者的權益
你好,我現在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遇到這樣兩個問題。第一,合同中這樣寫道,“合同期未滿,乙方(勞動者)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當賠償甲方經濟損失。”請問這條規定有無保護到勞動者的權益?假若我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我還是要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是不是?第二個問題是,合同中寫明的工資并非我現在所拿到的工資(1600元),用人單位解釋說,寫的是所在地區的基本工資(770元),那樣可以嗎?麻煩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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