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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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85年依法购买出让的两间屋的土地,同年建了房屋。1991年镇政府开发商场大门,为了拓宽大门,欲占用上述两间屋的地皮,经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占用我的土地上的大门楼房建好后,按建楼的成本价给我楼房。1994年大门楼房还没有建好,镇政府没有告知我就将该房地产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转让第三人,第三人通过关系办了土地证和房权证,我发觉后,经起诉法院判决撤消了土地证,经申请,县房管局以11号文件注消了房权证,然而时隔不到二个月,县房管局在撤消土地证未恢复效力,就下发12号文件恢复无效土地上己被注消的房权证的效力,使我不能诉求履行补偿协议,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经我向法院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撤消了房管局的12号文件,镇政府与第三人上诉中院。中院审理后认为:我不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我认为县房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作为 *** 我是否具备行政诉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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