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实际是被公司劝退的,但离职时书面上写的离职申请表是个人原因,这样是否能得到补偿金?
我原是在一家德国褔维克公司工作的,工作时间是从2006年8月8日到的公司任职.共工作量一年零十一个月,在2007年5月份才给我们签定了劳动合同,在今年(2008年)的七月14日,在开公司例会时.公布被公司劝退,但因为不知道如何填写离职申请.在财会的建议下在离职申请表格上我写的是个人原因,这样是否能得到补尝金,需要不需要什么证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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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规定,如果双方是在你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劝退属于双方按该法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合同,公司应发给你二个半月的经济补偿。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欢迎存储董律师联系方式,如需法律咨询、聘请律师可以随时联系。相信律师相助,会有效化解我们身边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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