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无合同用工近一年,试用期后我们不能同工同酬,一年多仍拿试用工资

司法 时间:2026-04-04 17:53:18 阅读:6282
07年5月C校在网上发布招聘教师公告,许诺“试用期3个月,期满考核合格后研究生办理转正手续,本科生转为人事代理”。本人同另外10位研究生于07年8月被C校录用。07年8月与C校签订《试用合同》,C校将试用期改为一学期(6个月),合同条款仍有“聘用期满考核合格,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研究生转为在编教师。” 至今,我们仍为试用工。C校未与我们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我们曾多次与校方进行交涉,校方否认入编之事,表明同工同酬需等考核过后。但现在考核方案仍未出台。 C校一直没有正式研究生,进校后,在工作上我们被“重用”,新专业建设,课题申报,课改方案,系部教务都压在我们身上。但08年11月,4个平平的本科生经暗箱操作入编。 我们向校工会求助无果,只能寻求法律帮助。 请问C校在《试用合同》中延长公告承诺的试用期是否合法?我们是否可就C校无合同用工来起诉?是否可获得2倍工资的赔偿?是按试用工资2倍算还是按本校标准工资2倍算?赔偿起始月份应从何时算起?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C校有权因我们的起诉而辞退我们吗?工作至何时可以自动拥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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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的绿草

粗心的小蚂蚁

2026-04-04 17:53:18

按以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朴素的宝贝
    回复
    2026-04-04 17:53:18

    按以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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