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遗留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6-05 17:27:10 阅读:8263
姥爷名下有套公产房,姥爷退休至去世一共13年一直与我们居住在一起(我 母亲 父亲 妹妹),并且我们一直居住至今。姥爷在91年去世,93年单位房改时姥爷5个子女协商由我母亲交钱参加房改购得此房,因姥爷参加工作时间长,故以姥爷名义参加的房改,因此房本名字是姥爷的名字,但实际是母亲交钱购房,其他子女均无异议,就在今年据传要拆迁,我想把房子过在我母亲或父亲名下,舅舅提出异议要分4分之1的房款,请问律师,舅舅的做法对吗?

最佳回答

细心的香菇

无语的金鱼

2026-06-05 17:27:10

你好,没有依据,按房改政策,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生前同住的家属有权继续承租,所以继续承租是你母亲的权利,房改时你母亲作为现住人有权参加房改,虽然用了你外祖父的名义和福利,但不属于遗产,其他继承人无权主张。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甜美的大门
    回复
    2026-06-05 17:27:10

    你好,没有依据,按房改政策,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生前同住的家属有权继续承租,所以继续承租是你母亲的权利,房改时你母亲作为现住人有权参加房改,虽然用了你外祖父的名义和福利,但不属于遗产,其他继承人无权主张。

  • 斯文的绿草
    回复
    2026-06-05 17:27:10

    舅舅的做法无依据。

  • 俭朴的猫咪
    回复
    2026-06-05 17:27:10

    没有法律依据

上一篇 我想问问我应该怎么才能合理合法的要回手续

下一篇 无丙方的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