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娱乐场所的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4-06 20:37:01 阅读:2197
我拟在一幢有十二层的大楼的第二层设立歌舞娱乐场所,该幢大楼一至三层设计用途为商业用途商业,四至十二层设计用途为住宅。但我向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却不同意我在上述位置筹建,理由为不符合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文化部(文市发〔2006〕31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请问他们的理由充分合法吗?谢谢!

最佳回答

美满的大地

活泼的薯片

2026-04-06 20:37:0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很显然其说法的有理的,且国务院出台的为法则,具有强制力,你应当尊守。如已清楚请采纳,如还有问题可与我一对一的咨询或致电。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优美的樱桃
    回复
    2026-04-06 20:37:01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很显然其说法的有理的,且国务院出台的为法则,具有强制力,你应当尊守。如已清楚请采纳,如还有问题可与我一对一的咨询或致电。

  • 淡定的大炮
    回复
    2026-04-06 20:37:01

    条例的执行是人掌握的,建议你想法或委托律师处理此事!

上一篇 借条和欠条有区别吗

下一篇 各位大状:有关房屋问题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