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娱乐场所的问题
我拟在一幢有十二层的大楼的第二层设立歌舞娱乐场所,该幢大楼一至三层设计用途为商业用途商业,四至十二层设计用途为住宅。但我向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却不同意我在上述位置筹建,理由为不符合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文化部(文市发〔2006〕31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请问他们的理由充分合法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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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很显然其说法的有理的,且国务院出台的为法则,具有强制力,你应当尊守。如已清楚请采纳,如还有问题可与我一对一的咨询或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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