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学会的回复是否合法
我于1989年11月28日到当时单位的定点医院河北省**医院计划生育科戴上了节育环。戴环时感觉很痛,医生说都这样。
91年,我发现怀孕了,河北省人民医院医生做B超后说,因为环掉了才怀孕。于是做人工流产后,重新上环。
95年4月21日,单位查体第一次上的环发生外游。当询问外游环怎样形成时,医生没有说清楚,当问及其危害性及如何处理时,医生说外游环没事不用管。所以,我就听从了医生的安排,没有取出。
08年1月20日院方妇产科门诊主任说由此导致肠梗阻、腹膜炎等疾病,应该及时取出来。
我向区卫生部门提出医院事故鉴定,石家庄市区先是电话答复说,市医学会和省医院沟通后,不予授理。后卫生厅的干预下,出具书面答复:在省医学会给的答复是该患者自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至提起医疗事故争议的时间已经超过了1年,另外认为,该医疗事故争议提起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予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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