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三年合同,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不存在违约的说法
我在南京中央门附近一家单位工作,去年七月份进去,签了三年合同,当时合同上有违约金,违约一年就是一千元,我工作只干了一年,今年九月份公司效益不好,因此裁员。可是公司不愿给违约金,理由是:公司集体裁员,根据劳动法第四一条的规定,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裁员合法,不存在违约的说法。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如何才能维护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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