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我经济补偿有问题,请专业人士帮帮忙
请问公司2008年11月27号通知我不与我续签合同,我的合同期满是12月31号
请问,公司该怎么实施对我的经济补偿?是按照新劳动法还是旧劳动法也有效果?我对劳动法不熟悉,请您帮忙!
具体情况是我在该公司已经工作有2年多,我是2006年8月9号进公司,中间有续签二次合同,每份合同是一年,最近的一次是2007年10月,公司在每次与我续签合同的时候都会多加2个月,这个公司也没有知会我为什么?请问这个有什么问题吗?我该怎么做?
另外我要注明的是:公司让我11月28号就办理离职走人,12月份不用去了,对我的经济补偿是12月工资照发,另给我经济补偿一个月,请问这个有问题吗?尽情大家的帮忙,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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