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予续签

司法 时间:2026-04-07 04:37:25 阅读:8652
请问公司2008年11月27号通知我不与我续签合同,我的合同期满是12月31号 请问,公司该怎么实施对我的经济补偿?是按照新劳动法还是旧劳动法也有效果?我对劳动法不熟悉,请您帮忙! 具体情况是我在该公司已经工作有2年多,我是2006年8月9号进公司,中间有续签二次合同,每份合同是一年,最近的一次是2007年10月,公司在每次与我续签合同的时候都会多加2个月,这个公司也没有知会我为什么?请问这个有什么问题吗?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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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的钥匙

贪玩的钢笔

2026-04-07 04:37:25

应该补偿1个月的工资。你的情况只是适用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08年以前的法律对这种情况未规定有补偿。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帅气的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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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7 04:37:25

    应该补偿1个月的工资。你的情况只是适用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08年以前的法律对这种情况未规定有补偿。

  • 懦弱的魔镜
    回复
    2026-04-07 04:37:25

    补偿你两个半月的月工资如不存在克扣工资及缴纳各项保险的事情,其他没什么

  • 暴躁的菠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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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7 04:37:25

    另外有没有加班费没给?社保之类的是否缴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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