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我于2006年2月至2008年9月在一私营企业上班,单位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购买养老保险.2008年9月29日因单位不准我的事假,我就打电话通知单位提出了辞职,单位也于10月1日同我结清了所有工资.10月2日我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定我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从2008年10月25日减除,但我已于2008年10月15日到其他单位上班.现在原单位将我告上法庭说我在没有与他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到其他单位上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不会给我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单位没有为我购买养老保险而我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辞职是否合法?还能要求单位经济补偿吗?如果有,有哪些?谢谢!
(注:原单位实行的是日薪制,没有规定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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