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要求单位支付我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吗
本人2007年8月11日与某单位签定了2007年8月11日至2008年7月10日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已于2008年7月10日到期,但单位至今未与本人续签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本人仍在原工作岗位上工作达到四个月之久,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能不能要求该单位支付本人2008年7月11日至2008年12月1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再者,此单位于12月1日单方面以总公司下达的调资文件为由,大幅度降低本人工资、奖金标准。其目的就是想让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本人与此单位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这时本人提出辞职,在这种情况下我能要求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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