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是在工作试用期,在没有任何失职原因时,在我和店长产生意见不和时,他有权开除我吗

司法 时间:2026-04-02 18:25:47 阅读:2686
我在今年11月到哈尔滨某商场进行应聘营业员一职,商场负责人让我去上海得一家服装公司在哈尔滨的专柜工作,接待我的是这个专柜得店长吕,他问我在哪工作过后就让我进行商场得面试。我面试通过了,培训考试也通过后,在11月19号上班,当时说好是试用期一个月,在11月19号到27号之间因为工作原因我们经常从早上8点半一直工作到晚上8点半,因为商场还没有开业所以点货,查货,挂货,摆货,在做这些工作。在工作方面我很卖力气,可以这么说所有得货品(因为厂家在外地所以货品比较多,一共60多箱)百分之70都是我自己一个人亲手做的。11月27日商场要求摆货(28日试营业)在整个专柜摆放货品上,除了12件衬衫和17条腰带外,所有货品得摆放全部是我一个人做的(专柜共4个人)。 11月27日因货品摆放我和店长吕出现了意见不统一,经过讨论后她说要我负责,因为他要去机场接从厂家来得领导。在他们回来前我将所有货品摆放完毕。11月27日晚上店长吕给我打电话,说要开除我。我心里很不服气,在工作上我做到尽职尽责,没有失职过。我想问一下,虽然我现在还是在试用期,她这样开除我是否是正确的,我可以维护我得个人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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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动的小甜瓜

知性的草莓

2026-04-02 18:25:47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机灵的冰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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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2 18:25:47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欣喜的樱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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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2 18:25:47

    无权利直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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