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的做法正确与否

司法 时间:2026-04-04 18:16:23 阅读:1619
律师您好!我叫徐*,1954年3月生人。1970年进*大工作,后在*大总校上学,93年被*大总校聘为讲师,99年被*大党委聘为副处级干部。 89年我来分校工作,现在老干部处任副书记(副处级、主持工作,已九年)。 近来接到分校人事出的通知,叫我签字退休,从2008年12月起从社保领取退休金。(校方说:学校文件规定,工人50岁退休,干部55岁退休,说我是聘干,应50岁退休)我很困惑(我2009年3月4日就到55周岁),校方的说法对吗?我该怎么办?不胜感激,谢谢!

最佳回答

迷人的自行车

单纯的学姐

2026-04-04 18:16:23

我认为山大内部的规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即使将你作为工人对待,《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友好的衬衫
    回复
    2026-04-04 18:16:23

    我认为山大内部的规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即使将你作为工人对待,《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

  • 深情的店员
    回复
    2026-04-04 18:16:23

    个人认为校方的说法不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可与学校协商解决。

上一篇 出租房大院内车子被盗

下一篇 工程承包人因车祸去世,留下一堆债权债务纠纷,作为新承包人对前人承包人签署的合同该如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