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还有效吗
下面的复函在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后还有法律效应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劳动部
文 号:劳办发[1995]264号
发布日期:1995年10月10日
生效日期:1995年10月10日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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