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个合伙人的行为能够认定合伙人同意变更了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时间么
甲方五人为买方,乙方四人卖方,合同约定土地转让面积420多平方米,同时约定乙方在半个月内不能办理好土地使用证,则合同作废,押金退回,合同签订的日期为08年6月14日,后来乙方在2008年7月17日办理好了土地使用证,据)7月17日后甲方中有一名合伙人姓扬的拿走了乙方的土地使用证。后来甲乙发生争议,甲认为乙的办证时间超过过了合同约定,乙认为给了甲中的姓扬的人,甲已经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办证时间。(对此甲认为是扬的个人行为,甲不知道扬的行为)请问:姓扬的行为能够认定合伙人同意变更了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时间么?
补充说明,合同约定的办理土地使用证是指这个土地使用证是办理乙方另外两个人的土地使用证的名字,当时签订合同时乙方中只有一个人有土地使用证,另外2个人的土地使用证在1999年同现在的土地上面积一样,但是在以后发生了土地互换,没有变更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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