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三个月,为什么我会被判定无证据支持
各位律师:
有个问题,我想咨询一下:
我07年9月加入一个公司,当时口头约定月工资2500元,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后签合同,同时按法律规定购买社保。但在12月试用期满转正后,一直未与我签订合同。我多次催促,都称公司等到时一起签。08年5月,我辞职。现在按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补偿和补交社保,对方称是我自己没有提供社保账号、在求职时未提交解除合同证明,所以未与我签订合同、也未办理社保。当地劳动局支持这一说法,判定仲裁我败诉,我想请各位帮忙判定一下。
1.存在事实用工,对方单位也认同了,为什么我会被判定无证据支持?
2.社保,那个公司未按国家规定给我办理,找理由说我不提供社保账号,这个理由合法吗?
3.我在该单位被无故克扣工资,称为公司岗位调整决定,但从未征求我个人意见,这合法吗?
4。我长期周末加班,部门领导要求,要求加班工资,但公司称无加班单,一律不认可加班。这点合法吗?
一个仲裁失败者的求援
最佳回答
你好,如果该公司认为你另有劳动关系,有权不录用你,在录用后发现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一边用工一边找理由拒交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不但是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也是企业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属于强制性规定,对方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知道你是否还有其他劳动关系,有也无妨,现行法律不禁止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公司无权单方面调整岗位和降低工资,虽然无书面合同无法证明,但由于不订立合同的责任在企业,在岗位和工资的口头约定内容上应当作对企业不利的推定。如有证据证明加班了应当付加班工资,除非是拿年薪的高管。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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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6 18:53:08鳗鱼大侠
回复你好,如果该公司认为你另有劳动关系,有权不录用你,在录用后发现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一边用工一边找理由拒交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不但是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也是企业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属于强制性规定,对方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知道你是否还有其他劳动关系,有也无妨,现行法律不禁止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公司无权单方面调整岗位和降低工资,虽然无书面合同无法证明,但由于不订立合同的责任在企业,在岗位和工资的口头约定内容上应当作对企业不利的推定。如有证据证明加班了应当付加班工资,除非是拿年薪的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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