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原告范某某在1984年起诉离婚时诉状中称的"全部家产连同房子应有我一半,我把我的一半财产连同房子给儿子留下"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上这段话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吗
有一户人家因为房产的事打官司最后判决书下来拉,判决书认为:一审原告范某某在1984年起诉离婚时诉状中称的"全部家产连同房子应有我一半,如果儿子王某某不跟我走,我把我的一半财产连同房子给儿子留下"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请问,以上这段话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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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自愿达成的协议,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但你是说在离婚诉状中称如何,不能以其称如何最后决定夫妻财产的处置,只能按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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